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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2017-10-25      作者: admin      来源:成都邻水商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成都市武侯区邻水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是在蓉邻水籍工商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加强联系、优势互补、繁荣经济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目的,以拓展成都、邻水经济纵横交流、加强相互协调,促进两地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共同进步、服务成都、服务邻水、服务社会、服务企业为主要任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根本准则,接受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和成都市武侯区工商业联合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其业务主管部门是成都市武候区工商业联合会。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棕树北街2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为加强邻水县与成都经贸合作提供中介服务(组织展销会、订货会、贸易洽谈会、招商引资会,信息交流,商务考察等)。
    (二)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商会的桥梁作用。
    (三)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会员整体素质,树立邻水人良好形象。
    (四)发扬邻水人勇于吃苦、敢于创业的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光荣传统,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五)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友谊。为会员调解纠纷,达成共识。
    (六)创办经济实体,以商养会。
    (七)整合资源,兴办实体。在条件成熟和自愿的基础上,引导会员将闲置的资产,以入股方式,整合资源,新办企业,共同经营,增加收益。
    (八)小船靠大船,大船靠小船。协调经济实力较强的会员企业。结对帮助那些有资金、有项目、但总体实力相对较弱的会员企业,促进项目尽快上马,少走弯路,加快发展。
    (九)接受委托,代办企业。帮助那些有创业经济条件和其他优势,但不能直接经营的会员,创办和打理经济实体。
    (十)承办邻水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为邻水的经济建设献计出力。
    (十一)筹建慈善基金,为邻水慈善事业做贡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为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以在蓉邻水籍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和邻水企业驻蓉机构为主;
    (五)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根据工作需要,本商会可邀请在蓉工作的邻水籍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特邀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项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按照国办发[2007]36号的规定,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协商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推选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商会的发展战略;
    (二)制定本商会的经营方针与经营策略;
    (三)处理临时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商会工作,有公益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商会任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三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商会财务;
(二)对本商会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商会理事会、会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商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商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按照本商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民间组织发展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年4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